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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差距真相:进一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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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 13:26: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入差距真相:进一步验证
收入差距, 真相, 验证
王小鲁(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http://www.caijing.com.cn/2007-07-11/100024374.html

贪官陈同海1200万元吊灯.jpg
来自家用汽车、出境旅游、自有住宅、储蓄存款等方面的证据,都验证了“中国居民收入差距远超官方统计”判断。其中,2004年全国最高和最低收入10%家庭之间的财富差距可能在90倍左右。(选自《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该报告全文将分五次连载)

  【编者的话】中国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又意味着什么?《财经》杂志2007年第11期“观点评述”栏目发表了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的文章“剖析灰色收入”(《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报告摘要),对此进行了分析。
  王小鲁认为,目前关于居民收入的统计调查数据明显失真,高收入居民有相当大量的灰色收入未被统计在内。王小鲁通过调查取得了较真实的收入消费数据,证实了大量灰色收入的存在。
  报告称,目前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31倍,而不是统计显示的9倍;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按统计数据推算的21倍。中国实际收入差距要远大于统计显示的水平。
  报告认为,脱离管理程序的财政资金、金融腐败、行政寻租、土地收益流失、企业行贿支出、垄断行业灰色收入等,构成了4.4万亿元统计遗漏收入的主体。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和灰色收入。
  在王小鲁看来,经济发展的成果通过非正当途径向少数人集中,引发了越来越明显的经济结构失衡和广泛的不满,需要决策层以力挽狂澜的决心进行应对。中国迫切需要加快公共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政府改革步伐,从体制上消除腐败滋生的根源。而从长期来看,只有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民主化进程,才能形成公众对政府管理的有效监督,从制度上保证政府和公共部门管理的合理化。
  “剖析灰色收入”一文发表后,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和广泛关注。为将讨论引向深入,《财经》网络版将分四次连续刊登《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报告全文,敬请关注。

《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之三:收入差距真相:进一步验证

  【网络版专稿】三、关于居民收入水平和收入差距的进一步验证
  为了进一步检验上面的推断是否可靠,在这一节中作者将根据其他方面的数据,包括家用汽车和商品住宅的拥有量、居民出境旅游的情况、银行存款的分布状况等,从几个不同的方面进行验证。
  
  1.家用汽车拥有量及其与收入水平的关系
  根据国家统计局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2005年城镇居民每百户拥有家用汽车3.37辆。按城镇人口总数和户均人口数推算,城镇居民总共拥有私人家用汽车640万辆。其中最高收入组的城镇居民(约1899万户,占城镇总户数10%)拥有305万辆。
  但根据交通方面的统计,2005年全国私人拥有的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共计1325万辆。农村(不包括镇)居民家用汽车拥有量没有数据,但显然还非常少,据某些地区的案例估计,可能相当于城镇居民汽车拥有量的5%-6%。扣除后,城镇居民约拥有1250万辆车,相当于根据住户调查数推算的两倍。车辆拥有量统计数据有车辆注册数作为依据,应该是准确的。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住户调查数据存在遗漏,特别是高收入居民样本的代表性不足。
  而使用本课题调查样本数据中各收入组的平均家用汽车拥有量,并按上一节采用的下调幅度(31%)进行调整后,对各收入等级的城镇居民家用汽车拥有量进行校正,得到的结果为1328万辆(见表5),与车辆统计数(1250万辆)相当接近。这从一个角度印证了上一节的城镇居民调查数据是基本可信的。
  根据这一估算数据,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高收入居民在2005年拥有家用汽车的数量是799万辆,占全部家用汽车拥有量的60%,而不是根据原有统计局样本推算的305万辆。这10%家庭的汽车普及率已经达到每百户42辆,而且第二个10%家庭的汽车普及率也达到了每百户13辆。因此可以认为,最高收入10%的家庭已经都普遍达到了拥有汽车的经济实力。但经过校正后,低收入居民拥有的家用汽车数量不是更多,而是更少了。(注6)


表5 城镇居民家用汽车拥有量:原有统计局样本数据与校正后的数据比较

最高收入组
高收入组
中上收入组
中等收入组
中下收入组
低收入组
最低收入组
合计
(平均)
总拥有量(万辆)1
305
106
124
66
35
12
5
640
总拥有量(万辆)2
799
243
168
91
22
4
0
1328
每百户拥有量(辆)1
16.2
5.6
3.3
1.7
0.9
0.6
0.3
3.4
每百户拥有量(辆)2
42.4
12.8
4.4
2.4
0.6
0.2
0.0
7.0

注:1为根据原有统计局样本数据推算得到的汽车拥有量,2为根据调查数据校正后的汽车拥有量。
资料来源:同表3。
  在搞清楚各收入组居民的家用汽车实际拥有量后,我们可以根据汽车拥有量,对有车家庭的实际收入范围做一个粗略推算,用以对前面的收入水平估算进行检验。
  首先,我们需要估计有车居民每年用于家用汽车的费用支出。根据经验,每辆家用汽车每年的燃油、维修保养支出、养路费、保险费、过路费、停车费等支出合计通常在1.5万-2.5万元左右,平均按2万元计。家用汽车的平均购价按10万元计,按10年分摊,每年折旧1万元。两项合计相当于每年支出3万元。
  一个家庭如果可支配年收入12万元(按最高收入10%城镇居民家庭平均规模2.64人计算,这相当于人均收入4.5万元),每年用于汽车的开支就相当于全部家庭收入的四分之一,是一个相当大的负担。因此,拥有家用汽车的家庭,在一般情况下家庭年收入应当不低于12万元,人均年收入不应低于4.5万元。换句话说,既然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家庭已经具备了拥有汽车的经济实力,他们的人均年收入应当不低于4.5万元。
  而按照上一节的推算,占城镇家庭10%的最高收入家庭(近1900万户)人均收入9.7万元,家庭收入和人均收入的下限分别在10.5万元和4万元,低于这里的估算。这些数据说明,上一节根据调查样本对高收入居民收入水平的估计并不过高,反而有可能偏低。而在原有的2005年统计局样本中,最高收入组的人均收入还不到2.9万元,在这个收入水平上的有车家庭要把全部家庭收入的接近40%用于汽车消费。这样的收入水平显然是过低的。
  2.从出境旅游看居民收入
  近年来,国内居民私人出境旅游人数逐年大幅度上升。2000年,全部因私出境人数只有563万人次,到2005年已经上升到2514万人次,5年中扩大到原来的近5倍。这中间有多少人是因旅游而出境,没有详细的统计。
  我们不妨极而言之,假定2000年的500万人次基本上都因私人商务和旅游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境,出境旅游人数忽略不计;而且这五年中因私人商务和其他原因出境人数扩大了一倍,那么2005年可能有1000万人次是非旅游原因出境,其余至少1500万人次都可以计为出境旅游(这一数字很可能偏于保守)。这相当于城镇10%最高收入居民家庭中,有80%的家庭平均每年出境旅游1人次。
  如果假定他们的人均旅游支出2万元,那么按照原来统计局样本的最高收入居民人均收入2.88万元计算,几乎相当于花掉一个人的年收入。这说明他们的收入水平显然被低估了。而根据本文前面的推算,这10%的居民人均收入9.7万元,一次出境旅游支出相当于他们人均年收入的五分之一强。这是一个可以承受的比例。
  
  3.住宅与收入水平
  国际经验说明,住宅的平均价格一般不超过居民家庭平均年收入的3倍,是能够承受的价格。该比值在5倍以上,就会出现承受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我国目前的商品房价格明显超过了中低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但是对于已经购买了商品住宅的家庭来说,我们可以假定其房价与他们的家庭收入(而不是社会平均的家庭收入)之比,一般在3倍左右或不到3倍的水平。
  换言之,一般而言,购房者的家庭年收入应当不低于房价的三分之一。如果以上假设成立,就为估算有房家庭的真实收入提供了可能性。我们可以通过房价、房屋销售情况等数据,近似地估计购房者的平均家庭年收入。
  根据统计数据,1996年-2005年这十年期间,我国商品住宅累计销售面积达到21.2亿平米,按每套平均115平米计算,总共销售了1843万套商品房。将历年的商品住宅销售额按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换算为2005年价格,可以计算出平均每套商品房(按平均115平米计算)价格为30.8万元。
  按此标准,根据原有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统计数据计算,2005年城镇居民的平均房价收入比大约是10,而10%城镇最高收入家庭的平均房价收入比也至少在4左右,都超过了可承受的房价收入比(3倍左右)的合理界线。这不仅无法解释过去已经发生的商品住宅的大量销售,也完全无法解释近期的房地产市场火爆、房价继续居高不下的情况。
  而根据3倍的房价收入比计算,我们可以近似推算出已经购买商品住宅的家庭(考虑到有些家庭拥有多套商品房,对此进行扣除后,估计约有1500万个家庭),家庭年收入一般在10万元以上。这大体上相当于本报告前面推算的城镇10%最高收入居民(1900万个家庭)的收入下限(10.5万元)。考虑到这10%的居民中还有一部分人没有购买或不需要购买商品房,可以认为城镇10%最高收入居民的家庭收入下限都超过了10万元。因此,根据房价收入比推算的城镇最高收入10%居民家庭收入和前一节根据调查数据推算的城镇最高收入10%居民家庭收入是基本一致的。这证明前一节的推算是基本合理的。
  上述推算从课题专项调查中关于被调查户自有住宅的数据中也能够得到验证。在这个调查中我们没有区分商品房和其他类别的住房(所谓“房改”房、自建房等),但从表6可以看到,不同组别的平均房价、面积和购房年份差别很大;收入越高,房子越新,面积越大,单价也越高。说明中等以上收入居民拥有的住房以商品房为主,而且收入越高,商品房的比重越大;中等以下收入居民的住房以所谓“房改”房为主,即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中后期住房改革期间低价出售的单位住房。
  其中,最高收入组的房价接近57万元,高于平均市场价水平;房价收入比为1.93,低于3倍;而且拥有自有住房的家庭占到了76%,每百户拥有的自有住房达到了99套。高收入组的房价与近年来的全国商品房市场价平均水平很接近,但房价收入比为4.21,高于3倍。
  根据这些情况判断,10%最高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已经普遍达到了三分之一房价水平,按该组的平均房价计算为19万元。这明显高于前面推算的该组收入10.5万元的下限。同时,第二个10%的高收入家庭中,至少有相当一部分家庭的收入也达到了三分之一房价水平(接近10万元)。而按照调查数据推算,该组的平均家庭收入不到7万元。这说明根据住房的情况看,城镇最高收入和高收入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至少达到了本报告前面估算的水平,甚至有可能高于估算的水平。
  从表6可见,收入越低的居民,拥有自有住房的比重越低,住房面积越小,购买时间越早,而“房价收入比”越高,不符合3倍的规律。其中最低收入组高达10.1倍。这些说明他们拥有的基本上不是商品房,而是“房改”房。这显然与特殊的历史条件有关。在20世纪90年代城镇住房改革中,原公有房住户对是否买房是没有什么选择空间的。而且他们当时所付房价一般都远远低于市场价。
表6 调查样本城镇家庭的自有住宅情况

最高收入组
高收入组
中上收入组
中等收入组
中下收入组
低收入组
最低收入组
样本
平均
家庭年收入(万元)
29.52
6.96
4.91
3.18
2.19
1.55
1.04
5.96
人均年收入(万元)
9.71
2.39
1.65
1.05
0.72
0.50
0.31
1.97
家庭人口数(人)
3.07
2.92
2.98
3.04
3.06
3.13
3.37
3.08
自有房数/样本户数
0.99
0.78
0.77
0.66
0.49
0.54
0.44
0.65
有房户比重(%)
76%
67%
67%
62%
46%
51%
42%
58%
平均购买年份
2000
1999
1999
1998
1997
1995
1991
1997
平均每套面积(平米)
141
106
99
86
79
70
58
89
平均每套房价(万元)
56.9
29.3
24.4
17.8
15.0
13.2
10.5
22.0
房价收入比
1.93
4.21
4.97
5.60
6.84
8.54
10.10
3.69

注:1.自有住宅中未包括自建房。
2.自有房数与样本户数的比例是按住房套数计算的(有些住户拥有多套住房),和有房户比重不一样。
3.请注意房价已经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折算为2005年价格,而不是购买时的原价。其中最低收入户房价按原价计平均每套只有5.9万元。另外低收入户中也有少数由亲属、子女代买商品房的情况。
资料来源:样本调查数据(有效样本数:2052户)。
  上述推算说明,我国城镇居民中至少有1843万个家庭,其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考虑到还有一部分家庭达到该收入水平,但不拥有或者说不需要自有住房(例如住公房或公司提供的住房),或拥有非商品住房,因此实际上达到该收入水平的家庭应该明显超过这个数量,并且超过占城镇居民家庭10%(约1900万)的最高收入家庭数量。这验证了前面根据调查得出的推算结果。
  长期以来,经济学家和房地产分析师们一直受到我国房地产市场矛盾现象的困惑。一方面,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房价收入比”远远超过了居民的可承受水平,而另一方面,房地产市场却持续火爆,销售量和售价不断攀升。这里的分析说明,这种现象的确是受到了大量隐性收入所带来的购买力的强劲支持。
  
  4.银行存款分布差距和收入差距
  迄今为止,银行存款仍然是我国居民储蓄的主要方式。2004年末,全国金融机构持有的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约12万亿元,全国人均9200元。同期,机构和个人持有的各种金融债券总共余额只有4万亿元,股票流通市值只有不到1.2万亿元。因此,银行储蓄存款在各阶层居民间的分布状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各阶层居民金融资产的分布状况。
  表7的数据来自2004年对北京、重庆、辽宁、吉林等省市若干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的调查结果。该调查涉及的储蓄存款总额超过2800亿元,账户总数超过5000万户。虽然不足以据此准确推断全国储蓄存款的总体分布情况,但还是具有相当高的代表性和重要的参考价值。
  结果显示,按上述这些金融机构单个储蓄账户存款余额来进行区分,5%的账户存款余额在3万元以上,占有储蓄存款总额的59%;而95%的账户存款余额不到3万元,平均仅2500元,总共只占全部储蓄存款总额的41%。
表7 按账户存款额分组的居民存款分布

≤3万
3万~5万
5万~8万
8万~15万
15万~30万
30万~50万
>50万
合计
账户数(万户)
4818.2
147.3
49.6
29.0
11.2
3.4
2.32
5 061
占账户数比重(%)
95.2
2.9
1.0
0.6
0.2
0.1
0.06
100
平均存款额(万元)
0.25
3.40
6.06
10.4
20.7
39.2
96.1

存款金额(亿元)
1199.7
500.4
300.6
301.7
231.9
133.5
223.0
2891
占存款额比重(%)
41.5
17.3
10.4
10.4
8.0
4.6
7.7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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