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教育基金会论坛

 找回密码
 加入我们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742|回复: 2

开会前学习..“罗伯特规则”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3-17 23: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amen 于 2013-12-30 04:21 编辑

网宣组决定在22-3-2008 开会..

..按照“罗伯特规则”就算是网络会议..也会得到很好的效果..建议大家先学习一下网络议事规则...


    (1)所有参加的义工.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你认为事实不是这样,那么,请暂且假设大家平等);
    
    (2)对于要讨论的问题,大家有不尽相同的意见,而且比较希望表达出来;并且希望得到支持..
    
    (3)大家还很希望尽快做出一个综合决定,这个决定还要最大程度地反映大家整体的意愿。
    
    要按罗伯特规则开会,至少需要一个主持人,叫“主席”,和一个记录人,叫“秘书”。主席是所有成员选出来的。:
    
    “罗氏规则第一条”:主席必须中立和公正,只能维护程序,不能提议,也不能对任何议题发表评论,在多数情况下也不参加表决。

“罗伯特规则”不喜欢打没准备的仗。大家想怎么说,想怎么做,事先要想好,甚至不客气地说,最好都写好了,在会上,直接复制在QQ会议上..我们不要文采,只要“达意”,就是说你把你要怎么做说明白。这个就叫做“动议”,要是觉得这个词太“文”,那就叫“提议”或者“提案”也行。还有提案提案,是要提出解决方案!你想怎么办?你认为问题要怎么解决?不要谈问题,辩论的时候会有机会谈问题,提案里面只能说解决方案。提案都谁能提啊?别忘了刚才的“罗伯特规则第一条”,主席不能提,除此之外,所有成员都可以提。

      常常发现大家不习惯提出方案,总是在谈问题。你问他们“那你认为该怎么办?”的时候,他们往往会说“我知道得不够,还要问大家……”之类的话。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次在主持的时候,有人提议“我们应该找个时间搞一次团队建设。”我一听这个提议属于很典型的“中国式提议”,就是听起来很对很好,但仔细一想它没有提出任何实质的“行动建议”——没有时间、没有地点、做什么怎么做又不具体,这样的提议通过了也没有任何结果。罗氏规则对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预见,所以规定这个时候主席可以提醒提议人完善提议(但不能干涉具体内容,更不能以提议不完善为理由拒绝受理)。于是我问“请提议人具体建议,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活动。”结果我们听到了典型的回答:“那我就不好说了,看大家意见吧。”

当然得看大家意见!关键是你要先说出你的意见。所以我鼓励道:“请尽管根据自己的情况,说出自己的意见,别人有不同意见,自然会在辩论和修改的阶段提出来。如果提议中没有这些具体内容,大家的讨论就无的放矢,会议效率因而降低了。”于是这位提议人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其实多数时候大家不是没有想法,可能还憋得很难受,无奈一直的习惯和氛围都是“含蓄”。罗氏规则的氛围不是这种含蓄,反而是鼓励大家把自己的意愿诉求出来,以理性的、有序的方式,在规则的边界内最大限度地诉求出来,并寻求最大的支持。大家都诉求,那么大家就能知道其他人真正的想法,同时又有规则约束内不能肆意侵害,那么大家就会理性而创造性地去思考能让彼此都满意的办法。
    
    综上所述,请记住:
    
    “罗伯特规则第二条”:提议人要明确表达自己的行动建议,提案最好是书面,而且只能包含解决方案。


 楼主| 发表于 2008-3-17 23: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议处理六部曲

本帖最后由 samen 于 2013-12-30 04:21 编辑

第一部曲:提出
  
  上次课讲了,除了主席不能提议,其他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所期望的行动建议,具体嘛,就是在适当的机会把自己的腹稿说出来,或者把书面稿念出来。什么是适当的时机?这里就要碰到“罗伯特规则”中的“发言规则”。“发言规则”也不止一条,最重要的两条就是:
  
  “罗氏规则第3条”(发言规则1):发言必须申请;只能在没有人正发言的时候,才能申请发言;.  
开会请用私聊向主持申请发言,
  “罗氏规则第4条”(发言规则2):主席通常必须按照下面规则分配发言权:  
  “发言规则”也该算是“罗氏规则”的基本规则之一了。发言的基本秩序由此建立:
  
  (1)发言必须申请,那么“随便乱说话的”就会被主席打断。
  
  (2)有人正发言,别人就不能发言,那么“随意打断”的行为就会被主席制止。
  
  (3)必须等主席准许才能开始发言,
  
  (4)发言完毕.请以三个句号。。。表示发言完毕
  
  一旦抢到发言权,就只能马上说出提议的内容,最好是准确的措辞。提议措辞越明确,讨论越有的放矢,会议效率越高。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必须等到辩论的时候。
  
  “罗氏规则第5条”: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必须直接说出提议措辞。
  
  
  第二部曲:附议
  
  这个最简单的步骤,现在最让我头痛。问题出在大家对“附议”这个词的误解。这个词的确容易让人误解。但当年孙中山把英文“second”翻译成“附议”,即使现在看来,也还是很不错的翻译。但它的意思不是“附和”、“赞同”、“同意”之类的。它的意思只有一个:“认为这个议题值得现在讨论”。
  
  之所以设计“附议”这个程序,正是为了平衡公平与效率。要知道,每个人都有提议的权利,“提议权”也是个基本的会议权利了,需要保护。但如果无论什么问题,只要提出来了就得讨论,会议的效率就会降低,成员整体的权益可能受损。怎么解决?有些人会直觉地想到,交给主席判断不就行了。这种思路不是不可,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样的风险有些大。不要忘了“罗氏规则第1条”——主席不能就议题内容发表评论,那么“判断一个议题值不值得讨论”,算不算干涉议题内容?我想有这个嫌疑。成员交给主席的“权力”(不是“权利”)不能太大,还要有“收回权力”的机制。“判断一个议题值不值得讨论”无论怎么说,也是个不小的“权力”,交给谁都让人不放心。
  
  所以“罗氏规则”就这么设计:不确定一个人,而是只要有任何一个人(除了提议人和主席)说“值得讨论”,也即附议,那么会议就必须讨论,主席就必须受理这个提议。如果没有人附议,那么提议被忽略,等待下一个提议。  
  
  第三部曲:陈述议题
  
  只要有人附议,主席是没的选择,必须受理。受理的标志,就是主席要完整明确地陈述刚刚的提议的措辞。这叫作“陈述议题”。它的重要意义,还在于明确地告诉每个人,从现在这个时刻起,我们讨论的议题就是这个,所有的辩论都必须跟这个问题有关,否则就不合规,这是因为:
  
  “罗氏规则第6条”:在任何一个时刻,只能有一个议题。
  
  从这一刻起,这个议题叫做“待决议题”。这条规则的目的,当然是为了治疗会议的“顽疾”——“跑题儿”,还有人叫“多头怪物综合症”之类的名字,意思都是一样的。“陈述议题”的另一个意义在于,它标志着提议处理的下一部曲正式开始了。
  
  
  第四部曲:辩论
  
  没有比“辩论”更重要的了。一个会议符不符合“罗氏规则”的理念和原则,能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出最符合整体意愿的决定,能不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每个成员的诉求,就要看有没有一个“自由而充分”的辩论过程。
  
  “黑皮本”中“通用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一节写道:
  
  从根本上讲,是参与会议的“多数方”决定了一个会议的总体意愿。但是这样的一个决定,必须要经过一个自由、充分的辩论协商过程才可以做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3-17 23: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amen 于 2013-12-30 04:21 编辑

接着说第四部曲——辩论。
  
  主持人说:请大家发表意见!提议人可优先发言。
  
  然后转向提议人,看看提议人要不要首先发言。  
  罗氏规则第7条(发言规则3):提议人在辩论的一开始有发言优先权。
  
  可如果提议人在辩论的一开始没有选择发言,让别人先发了言,那就不再有发言优先权了,以后要跟大家一样平等竞争发言权。还有这么两条规则:
  
  罗氏规则第8条(发言规则4):对于几乎同时申请发言的,没有发过言的优先于已经发过言的。
  
  这就是典型的“谨慎而仔细的平衡”,典型的“权利保护”。人和人不同,有些人不善于“抢”,可能动作慢一些;而发言是理性的交流,不是肢体敏捷性的比较;这样的规则就能保护那些“动作慢”的人也能“体面”地得到发言的机会,以此鼓励大家把注意力集中在理性的思考上,努力寻找多赢的解决方案。
  
  罗氏规则第9条(发言规则5):应该让意见相反的两方轮流发言。
  
  这条又是为什么呢?其实我们中国人做事情的时候,很讲究所谓的“势”、“场”、“气”之类的,说白了,就是微妙的气氛。西方人也不是不懂,只不过东西方追求方向不尽相同。西方人倾向于制定规则来保证“平衡、中立”的气氛。很简单,如果连续三个人都很肯定地地说一件事儿好或者不好,那会场的气氛就好像有了“定势”,别人即使不同意,也很难表达出来了。这条规则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气氛的形成,让不同的意见可以从容地、没有顾虑地表达出来。——又是“谨慎而仔细的平衡”,又是对“发言权利”的精心保护。
  
  对于这条,主持有两种做法,一是如果主持已经知道发言人的立场,那么在遇到“几乎同时申请发言的情况”,主席可以根据上一个发言人的立场,选择一个立场相反的人继续发言。二是如果主持不知道发言人的立场,那么根据会场气氛,主持可以询问有没有持相反观点的人想发言,如果有则优先,如果没有就谁申请谁发言。
  
  继续平衡和保护。
  
  罗氏规则第10条(发言规则6):每个人每次发言的时间长度有限制,超时由主持打断。每个人对每个议题发言的次数也有限制,到了限制主持就不能再准许其发言。
  
  
  发言人说什么呢?先说“赞成”或是“反对”,然后说理由,就是这样,除非要进行推迟之类的辅助处理(那些当然很重要,不过我们只能放到以后再说)。
  
  当所有人都用尽了发言权,或者虽然没用尽,但也没有人再想发言了,主席就该提请表决了
  
  第五部曲:表决
  
  表决之前主席一定要再重复提议的准确措辞,让大家清楚表决的对象到底是什么。这时主席说:“现在表决。表决的议题是……。所有赞成的请表示……所有反对的请表示……”  
  第六部曲:宣布表决结果
  
  通常的表决额度是“过半数表决”,就是赞成方超过反对方,至少1票,提议就通过,否则就是被否决。
  
  记住:弃权方不算。例如10个人开会,3个弃权,4个赞成,3个反对。忽略弃权,赞成大于反对,所以通过。(虽然4没有超过10的半数。)
  
  记住:法定人数只指出席人数,跟每次参加表决的人数没关系。例如上面例子,如果10个人满足法定人数,而7个人不满足法定人数,没关系,那么上面的表决仍然有效。
  
  记住:只有过半数才是通过,平局等于没通过。国内很多指导(强制)性文件中有一条很尴尬的规定,例如,业主委员会的人数必须是奇数,以此来避免平局时无法解决。这个暴露了太多问题。一个就是国内普遍把缺席当反对。举例说明,9个人的业主委员会,法定人数是5人,某次投票,4人赞成,1人反对。按罗伯特,3>2,过半数。按国内规矩,这叫未过半数,实际等于那没来的4个人也反对了,其实人家只是没来而已。关键是,法定人数的意义就在与“在有缺席的时候,满足法定人数的出席者可以代表整体”,现在,没来等于反对,岂不是完全诋毁了法定人数的意义。二是国内普遍的把弃权当反对。举例,9个人投票,4个弃权,3个赞成,2个反对。按罗伯特,3>2,通过。按国内,也没过半数。什么叫“弃权”?就是“交给那些不弃权的人决定”,而不是“反对”。谁是不弃权的人?剩下的5个,如果剩下的5个中赞成的为多数,那当然应该通过。第三就是无法面对平局。既然规则是“少数服从多数”,那么没有“多数”自然就没有什么可服从的,就不作为好了。这不是议而不决,这种情况下反而正是不能“决”、不该“决”,否则就是侵害一半人的利益。必须等待真诚的说服使局势有所改变。
  
  现在看规定“组织的人数必须是奇数”还有什么意义?你能保证出席的人数一定是奇数吗?你能保证不弃权的人一定是奇数吗?都不能。都不能就一定会有平局,你还是要面对。
  
  最后,主席宣布“赞成方获胜(或者:反对方获胜),提议通过(或者,未获通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我们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海外教育基金会-国内事务组 ( 京ICP备10026904号

GMT+8, 2024-5-19 06:31 , Processed in 0.011606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